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7岁 | 30746.00元 | 15年 | 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2.5万 养老金储备2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60和65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分配报告。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年度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或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随最后一期养老保险金一起支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本保险条款第4.1款中约定的相关受益人。
3、特别红利
因合同期满和被保险人身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终了红利一次性全部转换成年度红利,终了红利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将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以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初始保险金额、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和交费期间,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上述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本合同未恢复效力的,本合同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二、由于出现本条款第3.6.1项或第3.6.2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60日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支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60日本合同未恢复效力的,本合同自该60日中止期间届满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在扣除各项欠款之后,向您支付现金价值和特别红利之和。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填写的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当日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6.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为初始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
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您可以享受下述四项现金价值权益(选择非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方式的还须至少已交满两年保险费):
3.6.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在保单贷款合同中约定。当您未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自��中止。
3.6.2保险费自动垫交
若您在订立本合同时选择非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方式,您可以选择自动垫交保险费功能,如果宽限期届满时您仍未交付到期保险费,且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未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后,数额等于或大于您根据本合同当期应交保险费的(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当期应交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该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垫交时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如果您没有在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偿还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则您所欠的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金,按我们最新公布的利率计息,您应在本合同下一个生效日对应日前还款,到期仍未偿清者,依此类推处理。
如果宽限期届满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数额小于您根据本合同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当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动中止。
3.6.3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如果您选择的是非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方式,且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交清保险。
减额交清,是您以申请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以一次性交清的方式购买本保险所能购买到的保险金额。但如果您申请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过低,导致您能够购买的保险金额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将不能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除保险金额相应减低外,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办理减额交清前相同。
我们计算减额交清时的现金价值时,将扣除您所有未还的保单贷款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您不能再申请办理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再享有保单贷款、分红等权益。在您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本合同附加合同也终止,您应同时办理附加合同的终止手续。
3.6.4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并支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特别红利,但我们将先行扣除任何您未还的保单贷款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交的保险费。
我们将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
三、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支付养老保险金的,我们将从所应给付的款项中扣除多支付的保险金;如果未能从中扣除,获得多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应予返还。
一、养老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4.1款中的相关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养老保险金。在支付养老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单原件;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除上述资料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须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按以下公式计算并退还我们相应的金额:
(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已支付的体恤金红利)-(计算身故保险金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计算身故保险金当日的特别红利)
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给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所欠的全部款项。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将向您返还以下金额的较大者,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但因本条款第2.3款所规定的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1)已交各年保险费及其对应的按年单利5%计算的利息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请领取上述金额,须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您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
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前被宣告死亡,并且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您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按以下公式计算并向我们退还相应的金额:
(已返还的全部保险费+已支付的体恤金红利)-(宣告死亡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宣告死亡当日的特别红利)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于本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同时支付特别红利;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的其他各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多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有权收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少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将予以补足。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五、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予以退还。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指的是投保人,即购买本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指的是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1年不计)。
【被保险人】:是指受本合同保障的人。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保险单生效日为2月29日的,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某年如果没有2月29日,则2 月28日为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指您为购买本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12个连续日历月为一个保单年度。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首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1年的应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2年及以后各年的应交保险费。
【利息】:保险单贷款或垫交保险费等业务均会产生利息。该利息均按我们公布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通过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
【保险金受益人】: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请见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没有我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的医院。
目前没有相关咨询
请留下您的信息,大家保立即指派[]的顾问接待您:
给谁投保: | |
---|---|
您的称呼: | |
您的出生年月: | |
您的居住地: |
正在加载中……
|
您的手机: | |
验证码: | |
手机和邮箱不会公开,仅用于接收回复内容,可放心填写。
我不需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