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0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0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0 您有权解除合同……………………………………………………………………………………8
0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0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0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0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8
0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5.1
0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5.2、5.3、6.2、7.1
0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
0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9
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2
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0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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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司法鉴定 |
7.2 |
效力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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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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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保险金给付 |
8 合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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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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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失踪处理 |
8.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3 |
投保年龄 |
|
3.8 |
诉讼时效 |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1.4 |
合同的签收 |
4 |
保单红利 |
9.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1.5 |
犹豫期 |
|
4.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10 如实告知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4.2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10.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5 |
保险费的支付 |
10.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2.2 |
保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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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保险费的支付 |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2.3 |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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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宽限期 |
11.1 |
年龄错误 |
2.4 |
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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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保费自动垫交 |
11.2 |
未还款项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11.3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
3.1 |
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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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现金价值 |
11.4 |
合同内容变更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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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保单贷款 |
11.5 |
地址变更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7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1.6 |
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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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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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效力中止 |
12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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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0]163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
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给付
2.3.1.1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向被保险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2.3.1.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
给付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作为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保障
2.3.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2.3.2.2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2.3.2.1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万,本合同效 力随即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 限制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3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 未满 60 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 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 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4 责任免除
2.4.1 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
除 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0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0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0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0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0 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 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0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
0 9)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 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 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 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
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 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 考察; (10)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
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 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 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 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 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 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 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 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 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 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 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同
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豁免 保险费责任:
0 1)被保险人自残;
0 2)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 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3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
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3.3.1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金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的申请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 供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3.3.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3.3.3 全残豁免保险费
3.3.3.1 申请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 或资料,或者其他我们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3.3.3.2 持续全残证明 被保险人因全残开始豁免支付保险费后,我们仍有权每年要求被
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进行体检。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其
持续全残证明且经体检证实不符合我们约定的全残定义,我们有
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4
3.4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 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生存保险金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 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 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则需填 写变更申请书。
3.5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
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
我们承担。
3.6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3.7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
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3款处理,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 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
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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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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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
4 |
保单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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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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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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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 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 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 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 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 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为3年、5年、10
年、15年以及20年。
���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
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
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 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 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
6
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 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险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 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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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限制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
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 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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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
同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保险费支付
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12.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
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2.4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
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5 保险单周年日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6 现金价值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我们
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7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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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受到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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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全残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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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失明 |
(注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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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目永久不可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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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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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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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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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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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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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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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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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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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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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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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
(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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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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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 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 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三级或以上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9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 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2.9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
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
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12.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
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11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13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1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15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
|
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
|
(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
12.16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 |
|
的水下运动。 |
|
10 |
12.17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2.18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
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19 先天性疾病 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如血友病、Huntington舞
蹈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编码Q00至Q99)的疾病。
12.2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
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2.21 保险事故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2.22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 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疗
服务的医疗机构。
(完)
11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品,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产品介绍 (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
产品类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险费);
支付方式及期限:3/5/10/15/20 年分期支付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
投保年龄:30 天-57 周岁 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 2、意外身故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后,若被
犹豫期及退保:自您签收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遭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 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
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
解除合同,我们在收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合同的现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
价值。 最高不超过 50 万,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红利及红利分配:本产品为分红保险,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 3、全残豁免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
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 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发生合同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我们将以现金红 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在被保险人全
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直接领取、累积生息或抵 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
付保险费的方式领取红利。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和 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
其他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产品定价中的预定死亡 的保险费)。
率与实际死亡率之差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预定投资收益率与 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
实际投资收益率之差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预计经营费用与实际 更。
经营费用之差所产生的盈余。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实际死亡率、 4、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周年
实际投资收益和实际经营费用等因素。 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 额的 15%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 5、满期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
二、保险利益 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累计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
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作为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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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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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30 岁;性别:女;投保“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20 年交费,每年交费 3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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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20 元,可享有的利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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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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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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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保单年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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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红利(保单年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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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红利(保单年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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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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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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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
累计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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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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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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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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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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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保单 |
身故保 |
意外身 |
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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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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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单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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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保险 保险 满期金 (不含 |
低 |
中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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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
中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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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年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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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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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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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 |
金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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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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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初) |
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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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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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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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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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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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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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 |
|
31 |
|
30,000 |
|
30,000 |
|
30,000 |
500,000 |
7,308 |
- |
2,665 |
|
77 |
145 |
199 |
|
77 |
145 |
199 |
|
|
||
2 |
|
32 |
|
30,000 |
|
60,000 |
|
60,000 |
500,000 |
7,308 |
- |
10,221 |
|
295 |
557 |
767 |
|
374 |
706 |
972 |
|
|
||
3 |
|
33 |
|
30,000 |
|
90,000 |
|
90,000 |
500,000 |
7,308 |
- |
18,202 |
|
462 |
874 |
1,203 |
|
847 |
1,601 |
2,204 |
|
|
||
4 |
|
34 |
|
|
30,000 |
|
120,000 |
|
120,000 |
500,000 |
7,308 |
- |
28,569 |
|
662 |
1,251 |
1,723 |
|
|
1,535 |
2,901 |
3,993 |
|
|
5 |
|
35 |
|
|
30,000 |
|
150,000 |
|
150,000 |
500,000 |
7,308 |
- |
39,502 |
|
867 |
1,638 |
2,255 |
|
|
2,448 |
4,626 |
6,36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36 |
|
30,000 |
|
180,000 |
|
180,000 |
500,000 |
7,308 |
- |
51,039 |
|
1,077 |
2,035 |
2,802 |
|
3,598 |
6,800 |
9,361 |
|
|
||
7 |
|
37 |
|
30,000 |
|
210,000 |
|
210,000 |
500,000 |
7,308 |
- |
63,200 |
|
1,292 |
2,442 |
3,361 |
|
4,999 |
9,446 |
13,003 |
|
|
||
8 |
|
38 |
|
|
30,000 |
|
240,000 |
|
240,000 |
500,000 |
7,308 |
- |
76,018 |
|
1,513 |
2,859 |
3,935 |
|
|
6,661 |
12,588 |
17,329 |
|
|
9 |
|
39 |
|
|
30,000 |
|
270,000 |
|
270,000 |
500,000 |
7,308 |
- |
89,513 |
|
1,739 |
3,286 |
4,523 |
|
|
8,600 |
16,251 |
22,372 |
|
|
10 |
|
40 |
|
|
30,000 |
|
300,000 |
|
300,000 |
500,000 |
7,308 |
- |
103,725 |
|
1,970 |
3,723 |
5,126 |
|
|
10,828 |
20,462 |
28,16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50 |
|
30,000 |
|
600,000 |
|
600,000 |
500,000 |
7,308 |
- |
298,931 |
|
4,621 |
8,733 |
12,022 |
|
52,500 |
99,206 |
136,570 |
|
|
||
30 |
|
60 |
|
|
- |
|
600,000 |
|
600,000 |
500,000 |
7,308 |
- |
362,701 |
|
5,003 |
9,454 |
13,015 |
|
|
125,770 |
237,662 |
327,172 |
|
|
40 |
|
70 |
|
|
- |
|
600,000 |
|
600,000 |
- |
7,308 |
- |
456,750 |
|
5,491 |
10,376 |
14,284 |
|
|
229,213 |
433,134 |
596,264 |
|
|
50 |
|
80 |
|
|
- |
|
600,000 |
|
607,304 |
- |
7,308 |
600,000 |
- |
|
6,110 |
11,546 |
15,895 |
|
|
374,528 |
707,731 |
974,283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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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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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
|
|
|
|
|
|
|
|
注:以上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纯粹是描述性的,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无 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职业运动员 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其他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从事条款中规定的高风险职业,并且由于这些职 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 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保险人自残;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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