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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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 | 900.00元 | 20年 | 意外身故50.0万 意外残疾50.0万 | 至75周岁 |
28岁 | 1543.00元 | 1年 | 手术费补偿10000元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80.0万 住院费用补偿10000元 住院给付100元 意外身故60.0万 意外医药补偿2.0万 | 1年 |
30岁 | 612.00元 | 20年 | 9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108.0万 9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72.0万 意外身故72.0万 意外烧伤36.0万 9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108.0万 意外残疾72.0万 | 至75周岁 |
30岁 | 850.00元 | 20年 | 意外残疾50.0万 意外身故50.0万 | 至75周岁 |
31岁 | 204.00元 | 20年 | 意外残疾保险金34.0万 意外烧伤保险金34.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34.0万 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36.0万 | 终身 |
34岁 | 850.00元 | 20年 | 意外身故50.0万 意外残疾50.0万 自然灾害100.0万 | 至75周岁 |
35岁 | 208.00元 | 20年 | 意外残疾13.0万 意外身故13.0万 | 终身 |
36岁 | 384.00元 | 19年 | 意外烧伤24.0万 意外身故24.0万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24.0万 意外残疾24.0万 | 终身 |
38岁 | 0.00元 | 20年 | 意外残疾20.0万 意外身故20.0万 意外烧伤20.0万 | 至75周岁 |
38岁 | 160.00元 | 20年 | 意外残疾1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 至7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友中发2011-110号-2 1 保险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四、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三)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残疾或烧伤,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
意外烧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
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 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
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 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 《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 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 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AIO2.0ADD(20110630)
十八至五十岁 付费至五十九岁 十八至五十五岁 付费二十年 投保年龄 付费年限 友中发2011-110号-2 2 保险条款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条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 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有以下二种: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受训新兵 石棉瓦操作工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变压器操作工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消防员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水坝工程人员 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军校、警校学员 武打和特技演员 战地记者 烟囱清洁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桥梁工程人员 特种部队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救难船员 潜水员 职业运动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架空作业者 前线军人 酸类制造工 (19)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 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一) 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AIO2.0ADD(20110630)
友中发2011-110号-2 3 保险条款 第十四条 借款 本附加合同可提供借款,具体规则、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可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具体规则、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 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
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 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
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AIO2.0ADD(20110630)
友中发2011-110号-2 4 保险条款 二、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释义十七)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六)须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释义十五)、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下列情况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4)主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终止效力,且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项下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 计金额未达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IO2.0ADD(20110630)
友中发2011-110号-2 5 保险条款 五、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最新规定为准。 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释义十九)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
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三、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
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 机构宣布为准。 (6)台风或飓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7)龙卷风: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8)雷击: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 (9)暴雪:指12小时内降雪量大于6.0mm或24小时内降雪量大于10.0mm或积雪深度达8cm的降雪过程。以国家气象 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二、意外事故烧伤: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 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
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 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所致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和第四款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 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金额等于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失踪的处理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
视此情况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 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十八)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AIO2.0ADD(20110630)
友中发2011-110号-2 6 保险条款 (此页内容结束) 十九、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 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十八、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身���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 利的自然人。 十七、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医院范围。 十六、申请人:指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五、利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十四、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 十三、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 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九、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 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
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 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
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八、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AIO2.0ADD(20110630)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三四 10%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 失的 三三 第七级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一 1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三十 第六级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二九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八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七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六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五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2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第五级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二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一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十九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七 30%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六 第四级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五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四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三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50%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一 第三级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 75%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九 第二级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八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七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二 100%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一 第一级 最高给付比例 残 疾 程 度 项 目 等 级 友中发2011-110号-2 7 保险条款 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给付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AIO2.0ADD(20110630)
100% 不少于20% 75% 足15%但少于20% 50% 足10%但少于15% 躯干及四肢 100% 不少于8% 75% 足5%但少于8% 50% 足2%但少于5% 头部 给付比例 占体表皮肤面积% 烧伤部位 友中发2011-110号-2 8 保险条款 (此页内容结束) 给付表二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 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
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 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AIO2.0ADD(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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