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508.00元 | 20年 | 癌症10.0万 | 至80周岁 |
0岁-60岁 | 1689.00元 | 1年 | 癌症化疗14.0万 身故保险金5.0万 癌症住院津贴700元 癌症放疗14.0万 肝脏或造血干细胞移植70.0万 癌症15.0万 癌症手术7.0万 | 40年 |
0岁-60岁 | 1746.00元 | 1年 | 癌症住院津贴3.6万 癌症放疗40.0万 豁免保费10.0万 癌症10.0万 癌症手术4.0万 癌症化疗40.0万 | 40年 |
0岁-60岁 | 1936.00元 | 20年 | 癌症手术10000元 癌症化疗20.0万 癌症住院津贴1.8万 癌症放疗20.0万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10.0万 癌症48.8万 | 至80周岁 |
20岁-40岁 | 3016.00元 | 30年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80.0万 身故保险金9.0万 癌症住院津贴7.2万 癌症放疗80.0万 豁免保费8.0万 癌症确诊金20.0万 癌症手术8.0万 | 至70周岁 |
0岁-60岁 | 3290.00元 | 30年 | 癌症手术5.0万 癌症化疗5.0万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5.0万 癌症住院津贴5.0万 癌症放疗5.0万 豁免保费5.0万 癌症5.0万 身故5.0万 | 至70周岁 |
0岁-45岁 | 3875.00元 | 20年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100.0万 癌症保险金25.0万 癌症手术10.0万 肝脏,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100.0万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9.0万 | 至70周岁 |
0岁-30岁 | 7180.00元 | 10年 | 身故保险金1000.0万 保费豁免100元 癌症手术保险金4.0万 肝/造血干细胞移植40.0万 癌症确诊保险金10.0万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3.6万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40.0万 | 至80周岁 |
0岁-50岁 | 15050.00元 | 20年 | 癌症确诊保险金25.0万 癌症手术保险金5.0万 肝脏或造血干细胞移植50.0万 豁免续期保险费1.5万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9.0万 癌症症放、化疗保险金10.0万 身故保险金30.1万 | 至80周岁 |
45岁 | 2598.00元 | 20年 | 肝脏和造血干细胞移植40.0万 豁免保费10.0万 癌症放化疗4.0万 癌症住院津贴3.6万 身故保险金5.2万 癌症确诊金额10.0万 癌症手术2.0万 | 至7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阅 读 指 引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
v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5条 |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v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
v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 |
其他年度有所不同,请您注意……………………………………………………第2.3条 |
v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
v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
v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 |
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C 条款目录 |
76220101 第 1 页[共 9 页] |
3.5 减保 |
4.���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
和变更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
的申请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
项的扣除 |
5.基本条款 |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
限制 |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5.4 地址变更 |
5.5 失踪处理 |
5.6 争议���理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构成 |
1.2 投保范围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4 合同内容变更 |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
的手续及风险 |
1.6 合同终止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
2.2 保险期间 |
2.3 保险责任 |
2.4 责任免除 |
3.您的权利和义务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3.2 续期保险费的 |
交纳、宽限期 |
3.3 合同效力中止 |
3.4 合同效力恢复 |
6.释义 |
6.1 周岁 |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 |
的保险费 |
6.3 现金价值 |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
6.5 认可医院 |
6.6 专科医生 |
6.7 癌症 |
6.8 住院 |
6.9 保单年度 |
6.10 手术 |
6.11 放、化疗 |
6.12 肝脏移植术或造 |
血干细胞移植术 |
6.13 癌症治疗行为 |
6.14 毒品 |
6.15 社会基本医疗保 |
险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
(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构成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吉顺 |
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 |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 |
公司投保本保险。 |
1.3合同成立 |
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
即为保单生效日。 |
1.4 合同内容 |
变更 |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1.5投保人解 |
除合同的 |
手续及风 |
险 |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 |
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终止。 |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被保险人身故的; |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 |
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
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76220101 第 2 页[共 9 页]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 |
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如您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 |
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则保 |
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保单生效 |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 |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按本条2.3.1款承担保险责 |
任,给付其中任一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本条2.3.2款和2.3.3款 |
承担保险责任。 |
2.3.1癌症确诊 |
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 |
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 |
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 |
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 |
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 |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3.2癌症确诊 |
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 |
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住院 |
津贴保险 |
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 |
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 |
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
每一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癌症手术 |
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详见释 |
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 |
症手术保险金。 |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癌症放、 |
化疗保险 |
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详 |
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 |
次数以十次为限。 |
肝脏移植 |
术或造血 |
干细胞移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详见释义)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 |
76220101 第 3 页[共 9 页]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植术保险 |
金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身故保险 |
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 |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终止。 |
2.3.3豁免续期 |
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 |
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详 |
见释义),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 |
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 |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 |
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3.您的权利和义务 |
3.1保险费的 |
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3.2续期保险 |
费的交纳 |
宽限期 |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在所选择的 |
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 |
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宽限期。 |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 |
险费。 |
3.3合同效力 |
中止 |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
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3.4合同效力 |
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 |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3.5减保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 |
76220101 第 4 页[共 9 页]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 |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4.1 保险金受 |
益人的指 |
定和变更 |
本条款除身故保险金之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 |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 |
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
人丧失受益权。 |
4.2 保险事故 |
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 |
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前征得本公司同意,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 |
承担保险责任。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
4.3保险金及 |
豁免保险 |
费的申请 |
1.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
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2.申请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 |
提供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 |
结算明细、住院费收据原件。 |
3.申请癌症手术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供 |
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以及 |
相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
4.申请癌症放、化疗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 |
76220101 第 5 页[共 9 页]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提供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放化疗处 |
方(或方案)以及相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
5.申请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
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供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由本公司认可 |
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以及相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
6.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
的死亡证明;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申请豁免续期保险费时,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
料: |
(1)保险合同; |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机构支付且收 |
据原件无法提供的,则须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 |
9.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10.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4.4 保险金的 |
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 |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 |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欠交保险 |
费及未还 |
款项的扣 |
除 |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 |
相关手续。 |
5.基本条款 |
5.1明确说明 |
与如实告 |
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 |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 |
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 |
应当如实告知。 |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 |
76220101 第 6 页[共 9 页]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 |
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2本公司合 |
同解除权 |
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 |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3年龄确定 |
与错误处 |
理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
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
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5.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 |
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 |
达给您。 |
5.5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 |
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 |
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 |
的保险费。 |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 |
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 |
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5.6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 |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
诉。 |
6.释义 |
6.1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
76220101 第 7 页[共 9 页]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2本保险实 |
际交纳的 |
保险费 |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 |
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
6.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 |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 |
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
6.4保单生效 |
对应日 |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6.5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 |
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
95567。 |
6.6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6.7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原位癌; |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 |
项);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注: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 |
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6.8住院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 |
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非正式病房以及挂床住院。 |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并正式住院期间,很少用药或接受治疗,或 |
经常不在医院住宿等情况。主要表现为:(1)无病住院,即不是为了治疗所需而办理住 |
院手续;(2)小病住院,即因无需住院治疗的疾病而办理住院;(3)住院期间有意延 |
长,即治疗某种疾病已处于康复阶段或治愈阶段仍住院。 |
6.9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 |
单年度。 |
6.10手术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在手术室实施的外科手术,包括根治性手术、姑息性 |
手术、减负荷手术。 |
76220101 第 8 页[共 9 页] |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从病变区域中取出小样本的细胞或组织用于诊断的任何活检手术及其他诊断性手术、 |
预防性手术、重建和康复手术均不属于本合同赔付范围之内。 |
同一部位手术间隔期不超过30日视为一次手术。 |
6.11放、化疗指利用特殊设备产生的高剂量射线照射癌症部位,或按特定方案单独或联合应用化 |
疗药物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的生长繁殖的治疗方式。 |
6.12肝脏移植 |
术或造血 |
干细胞移 |
植术 |
肝脏移植术,指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已经实施了肝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 |
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6.13癌症治疗 |
行为 |
指本条款第2.3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住院、手术、放、化疗、肝 |
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6.1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 |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6.15社会基本 |
医疗保险 |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 |
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
76220101 第 9 页[共 9 页] |
陕西省宝鸡市网友 ip:113.143.*.*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保的癌症都有哪些呢 陈苏萍答:你好只要是癌症都理赔只要6种情况不理赔具体电话联系13701109552 | 2013/10/07 21:09 10天前 |
---|
山西省长治市网友 ip:60.220.*.*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这款产品是怎么返本的有别的病管吗 陈苏萍答:这款只保癌症,如有其他可打13701109552 | 2013/12/26 07:54 10天前 |
---|
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网友 ip:61.134.*.*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如果沒得癌症交的錢能返回嗎,有利息嗎?? 马慧兰答:不返还,是消费型的,无利息。 | 2013/05/11 08:44 10天前 |
---|
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网友 ip:61.134.*.*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需要交多少年呢 姚海权答:建议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详细情况。 | 2013/05/11 08:45 10天前 |
---|
年缴费:3458.00元
癌症
重大疾病
年缴费:1800.00元
癌症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化疗保险金肝脏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年缴费:1890.00元
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癌症放疗癌症化疗豁免保费
年缴费:11576.00元
癌症确诊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癌症放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豁免保费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
年缴费:3290.00元
癌症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癌症放疗癌症化疗豁免保费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身故
年缴费:1890.00元
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癌症放化疗豁免保费
请留下您的信息,大家保立即指派[]的顾问接待您:
给谁投保: | |
---|---|
您的称呼: | |
您的出生年月: | |
您的居住地: |
正在加载中……
|
您的手机: | |
验证码: | |
手机和邮箱不会公开,仅用于接收回复内容,可放心填写。
我不需要,谢谢